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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导压力,强化问责,甘肃不断推动生态环保督察向纵深发展
2022/9/27 9:07:24

中央督察问题整改见实效

2017年7月,中办、国办专门就甘肃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发出通报。2019年7月,第二轮第一批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甘肃省正式启动,祁连山生态破坏问题成为督察重点之一。

“以牺牲环境换经济增长”的方式将一去不复返,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反馈后,省委、省政府紧盯突出问题,坚决扛起生态文明建设的政治责任,明确提出“保护好生态环境就是甘肃对国家和民族最大的贡献”,印发《甘肃省贯彻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方案》,分解了51项整改任务,制定了194项整改措施,制定了《甘肃祁连山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整改落实方案》。各市(州)、兰州新区和省直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实施方案,按照问题逐一制定整改方案,稳步推进问题整改。

截至目前,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的51项问题中,已完成整改48项,剩余3项达到时序进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交办的2643件环境信访投诉问题已办结2555件、阶段办结74件,办结率99.5%;涉及祁连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144宗矿业权全部分类退出,矿山环境全面治理恢复;42座水电站全部分类处置,河道生态流量下泄得到保障;25个旅游设施项目全面完成整改,祁连山逐步恢复水草丰茂、生意盎然的自然风貌。

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深入

2021年4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以党内法规的形式印发实施《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为依法开展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不断夯实生态环境保护政治责任、推动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制度保障。从2021年7月以来,全省分三个批次实施了第二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例行督察和河湖长制专项督察,实现了14个市州的全覆盖,督察坚持问题导向,发掘一批突出生态环境破坏和污染问题,形成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曝光,传导压力和警示震慑,强化督察问责,不断凸显“督政”主导地位,夯实地方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促企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提升污染防治能力。

本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一方面对标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关注的方向,将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部署落实情况;碳达峰碳中和研究部署,严格控制“两高”项目盲目上马,以及去产能“回头看”落实情况列入督察重点内容,例如典型案例《嘉峪关市淘汰落后产能不彻底,部分“两高”企业违规生产》《张掖市推动落后产能淘汰工作乏力,企业长期违规生产》和《白银集团节能降耗推进不力,绿色发展底色不足》等。另一方面,结合各市(州)不同的地理环境差异、产业结构布局、生态功能作用等特点,抓住主要矛盾、突出重点问题,努力为被督察对象画准像、把准脉,一批反映各市(州)流域性、地域性和结构性问题被曝光。例如典型案例《白银市景泰县河道非法采砂监管不力,大沙河流域生态破坏问题突出》《陇南市徽县砂石开采加工违法问题突出,区域生态环境破坏严重》和《甘南州超载牲畜核减计划落实不力,草原生态保护任务艰巨》等。

派驻监察是省委、省政府为健全督察体制机制作出的制度创新,也是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有力补充,更是派驻全省各市(州)督察局的职责所在。《实施细则》明确了省级生态环保督察包括例行督察、“回头看”、专项督察和派驻监察,原则上在每届省委任期内对各市(州)党委和政府、政府有关组成部门以及有关省属企业开展例行督察,根据需要对例行督察整改落实情况开展“回头看”,对突出生态环境问题,视情组织开展专项督察,同时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局作为派驻监察具体实施单位,按要求每年制定年度派驻监察工作计划,报省督察办批准后有序进行。

为进一步巩固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两轮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成效,紧扣省委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坚定不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推动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向纵深发展,今年6月,根据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印发实施的《2022年生态环境保护派驻监察工作计划》,将对全省15个县(市、区)和重点行业及部门开展派驻监察工作,聚焦中央关心、社会关注、群众关切的重点领域,盯住普遍性、系统性和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这次派驻监察是《实施细则》出台后,也是“十四五”时期实施的首次派驻监察,将与中央生态环保督察、省级生态环保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回头看”形成紧密衔接,共同织密织牢生态环境保护的“底线网”。当前各省级生态保护派驻监察组正井然有序地进驻各县(市、区)开展派驻监察工作。

体制机制不断完善

甘肃省始终坚持精准、科学、依法治污,不断补充和完善体制机制,创新工作方式和手段,优化关键环节,让生态环境问题发现和整治整改经得起历史的检验和证明。

《实施细则》明确建立在省委、省政府和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领导下的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督察组设组长、副组长,实行组长负责制,实行5年规划计划。在具体实施中坚持问题导向,借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经验,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即在督察组正式进驻前,先期赴实地开展了多轮摸底暗查,归集掌握多方面问题线索,是“带着问题进驻”,成为在督察倒逼下为解决环境违法行为日趋复杂化、隐蔽化、高科技化的重要前置手段。坚持提升督察效能,经过两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问题整改和省级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实施经验积累,逐渐成长起来一批会督、能督、督得准的业务干部,当前我省督察组人员主要由生态环境厅和督察局人员组成,并根据需要抽调省直相关行业主管单位和市(州)生态环境局的业务骨干,这些督察组成员长期从事环境督察监察工作,业务水平较高,能保障生态环保督察实施的高效性。坚持党建引领,各督察组进驻后,都在第一时间成立临时党支部,选举产生临时党支部委员,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生态环保督察工作同安排、同部署、同要求,结合党史学教育,把人民群众信访举报问题作为“为民办实事”的重要内容。

甘肃省相继出台《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实施细则》《甘肃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问题整改销号工作规则(试行)》等,甘肃省委、省政府印发《甘肃省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实施意见》,对构建统一的自然保护地分类分级管理体制提出要求,印发《关于实施“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的意见》,对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工作进行安排。省直有关部门印发《甘肃省水资源管理监督检查办法(试行)》《甘肃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设施补短板强弱项实施方案》《甘肃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方案》。对照《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工作办法》要求,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督察反馈问题的整改、验收、销号和公示,形成发现问题、推动整改、解决问题、常态化监管的闭环管理。

甘肃省将坚定不移加强生态环境保护,继续保持污染防治攻坚战战略定力,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统筹把握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关系,把生态环境保护各项工作融入国家和民族可持续发展的大局中,把“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这一辩证理念贯穿到生态文明建设实践当中,久久为功筑牢国家西部生态安全屏障,始终为建设山川秀美、生态优良的美丽甘肃而努力,让甘肃的生态建设为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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